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規定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一選項,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其內容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二、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同業連帶擔保」部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所謂「同業公司」指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
(二)所謂「分級依據」指同業公司之市占率,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區分為以下三級:
丙級:設立滿三年,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營業總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下。
乙級:設立三年以上,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營業總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
甲級:設立六年以上,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營業總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營業總額以最近三年(整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銷售額為準,惟土地銷售金額不計入。
(三)提供擔保之同業公司資格條件
1、被擔保及提供擔保之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2、提供擔保者,最近五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3、提供擔保者,僅得擔保一個建案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再擔保其他建案。
4、被擔保業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於二萬平方公尺以下時,應由丙級以上之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5、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逾二萬平方公尺,未達二十萬平方公尺時,由乙級以上之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6、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時,由甲級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四)市占率及得提供連帶擔保資格,由不動產投資業者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審核。
三、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貳、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2波查核情形
一、自100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了「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這兩項措施。換句話說,建商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的條款,如此一來將可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預售屋交易糾紛。
為了了解這項交易機制改革落實的情況,內政部研訂「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執行,並於9月、10月間,針對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第2波查核,其查核項目主要為契約審閱權、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契約總價、履約保證、驗收、違約之處罰等7項。
在這次查核項目中,以「驗收」、「履約保證」、「違約之處罰」等條款的不符合率較高。對於這些未符合規定的建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會函請該等業者於文到15日內改善,並追蹤複查。
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3、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4、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7、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三、契約審閱權
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貸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貸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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