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可由『實價登錄』資料查得),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各地區之比例不同,以10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如查無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8千萬元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3%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實價課稅與房地合一課稅因應及節稅規劃

1.買入與出售之私契、實價登錄資料保留

2.收支資金流程保存

3.費用支出分類與憑證保存

符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有關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釋示函令標題: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

成本及費用項目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核釋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疑義。說明:二、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

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財政部83/02/08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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